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优化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原则
1.坚持学历学位提升与实践能力历练并举原则。
2.坚持攻读学历学位与所从事工作紧密联系原则。
3.坚持合约管理原则。
二、进修对象
以青年教师为主,尤其是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早日成长为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
三、进修类别
(1)进修硕士学历学位含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硕士学位、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
(2)进修博士学历学位含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学院推荐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博士学位;
(3)国内外访问学者。
四、进修条件
1.申请报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应在学院工作满3年。
2.学院鼓励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原则上不允许硕博连读。
3.攻读前应提前到人事处完成备案手续,签订回院服务协议。
4.教师完成进修后,有义务完成学院规定的服务期:
(1)攻读博士完成学业的回院服务期为4年(自取得学历学位之日算起)。
(2)学院选派的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国内外访问学者,回院服务期5年。
(3)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院的,在离校前按年限比例返还报销学费和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5.国内外访问学者需由学院选派。
五、待遇
1.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持博士学位证、毕业证和攻读学校开具的正规发票,到人事处备案,一次性报销学费,最高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非编制内人员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编内。
3.除学院选派外,学院不资助同等学历第二学历和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费用。
4.教职工参加非脱产进修学习,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学院将兑现全部工资待遇。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学习人员,学院只发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参加短期培训(三个月以内)和学院选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工资待遇不变,进修学习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六、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相悖内容,按本规定执行。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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